应用指引:优先权的转让

如果为欧洲 (EP) 或国际 (PCT) 申请,优先权的转移在适当情况下是必要的,优先权申请的申请人与后一申请的申请人不同的。根据欧洲专利律师 (EPO) 的判例法,如果通知社区在几个申请人的情况下发生变化,着甚至有可能是必须要做的。

关于适用于转让协议效力的法律以及由此产生的实质性和正式效力要求,欧洲专利局和国家法院,特别是联邦最高法院 (BGH) 作出了不同的决定。因此,在实践中,对转让协议进行进行设计,使其不论在任何情况下,不论相关司法管辖区有何特点,都能具有效力,是非常明智的。但是,应特别注意:

(a) 签字权限:转让协议的签字人是否具有必要的委托书,如有疑问他们是否可以证明?

b) 公司名称的正确和完整表述及所有附加内容,与商业登记处中注册内容一致:德国联邦法院假设,对于优先权的转移,即法律原则"falsa demonstratio non nocet" 在这里不适用。一个小小的错误已经可以导致转让协议无效,即使双方都想同样解释,但他们取名不当。由于优先权必须在使用前转移,因此在这一场合的错误在以后不可能被 "修复"。

还应牢记,从对手的角度来看,如果有效行使争端的优先权是重要的,就会有进行攻击的有趣的可能性。